(2014)涞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7-06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许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涞民初字第96号原告胡某某,男,汉族,1978年10月11日出生,现住河北省涞水县,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宝征,河北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某,女,汉族,1980年10月8日出生,现住河北省涞水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