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繁民一初字第016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黄书美与黄书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繁民一初字第01672号原告:黄书美,女,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委托代理人:陈火扬,安徽国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书林,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原告黄书美与被告黄书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玉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书美的委托代理人陈火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书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书美诉称:2012年11月21日,被告因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原告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向被告支付了上述借款,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经原告���次催要,被告久拖不还。原告特向法院起诉: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从借款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口头约定月息2分支付上述借款利息。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原告黄书美为证明自已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借条及转帐凭证,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的事实。被告黄书林未到庭应诉也未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未到庭,放弃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原告通过转帐方式向被告支付了上述借款,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告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因借款时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且被告未到庭,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不予支持。本院确定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款付清时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书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黄书美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1月26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黄书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377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黄书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玉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