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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城民诉保字第00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20-08-14

案件名称

唐学军与翟荣平、周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学军;翟荣平;周彬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城民诉保字第0003号申请人唐学军,男,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宿城区。被申请人翟荣平,男,196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宿城区。被申请人周彬,男,196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宿城区。申请人唐学军与被申请人翟荣平、周彬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二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骆马湖曹店村的一艘采砂船进行保全(保全价值30万元),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避免或减少申请人的经济损失,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翟荣平、周彬所有的位于骆马湖曹店村的采砂船一艘。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周小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严 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