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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二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行与刘岗信用卡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行;刘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临民二初字第106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行,住所地临澧县安福镇护城社区居委会迎宾路55号。 负责人郑天杰,行长。 委托代理人吴传军。 被告刘岗,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行与被告刘岗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行于2013年12月2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行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行撤回对被告刘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43元,减半收取72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孙 凌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莹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