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仓民初字第26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魏惠玉与陈秀容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惠玉,陈秀容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仓民初字第2687号原告魏惠玉,女,198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委托代理人余泉水、郑燕娟,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秀容,女,1954年5月7日出生,住美国宾夕法尼亚州。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惠玉与被告陈秀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于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惠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40元,撤诉减半收取4620元,财产保全费32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林 珲审 判 员 陈家挺人民陪审员 朱擎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