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酒民一终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4)酒民一终字第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某,女,汉族,生于1984年10月11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某某,男,汉族,生于1980年4月4日。上诉人梁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肃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酒肃巡初字第4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梁某某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 海审判员 曹 平审判员 丁丽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毛伟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