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邳民诉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5-05
案件名称
姬庆楼与聂恒付、李政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姬庆楼,李政,聂恒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邳民诉保字第9号申请人姬庆楼,男,197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申请人李政,男,196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邳州市八路镇人民政府职工。被申请人聂恒付,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邳州市八路镇人民政府职工。申请人姬庆楼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政、聂恒付所有的工资及银行存款各1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李政的工资及银行存款10万元。二、冻结被申请人聂恒付的工资及银行存款10万元。三、查封担保人陈玉珍所有的奔驰牌小型汽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大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