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荆门民三终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湖北铜锣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荆门市穗丰粮油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铜锣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穗丰粮油有限公司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荆门民三终字第001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铜锣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问清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运巧,女,196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荆门市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良龙,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荆门市穗丰粮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超,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上诉人湖北铜锣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荆门市穗丰粮油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3)鄂东宝民二初字第00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湖北铜锣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运巧、张良龙,被上诉人荆门市穗丰粮油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超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对案件处理产生实质性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3)鄂东宝民二初字第0007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向华波代理审判员 王 冉代理审判员 邱 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曹 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