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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登民一初字第18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登民一初字第1825号原告赵某某,男,1970年12月13日生,汉族。被告张某某,女,1965年11月1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李海霞人民陪审员  高徐宾人民陪审员  余江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冯淑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