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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鹿民初字第10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原告闫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鹿民初字第1046号原告闫某某,女,汉族,生于1974年4月25日,住鹿邑县。委托代理人马进军,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男,汉族,生于1973年6月24日,住鹿邑县。委托代理人刘玉林,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闫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杰审 判 员  刘振华人民陪审员  罗学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