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鹿民初字第10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原告闫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鹿民初字第1046号原告闫某某,女,汉族,生于1974年4月25日,住鹿邑县。委托代理人马进军,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男,汉族,生于1973年6月24日,住鹿邑县。委托代理人刘玉林,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闫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杰审 判 员 刘振华人民陪审员 罗学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