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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潍城于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南海州与海阳市中泰置业有限公司、黄通圣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海州,海阳市中泰置业有限公司,黄通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潍城于民初字第15号原告南海州。被告海阳市中泰置业有限公司。被告黄通圣。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海州与被告海阳市中泰置业有限公司、黄通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款72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宋晓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牛晓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