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罗民一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罗民一初字第64号原告王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曹旭光,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2年12月24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离婚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石仁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