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蛟刑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甄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蛟刑初字第307号公诉机关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甄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蛟河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蛟河市看守所。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以蛟检刑诉(2013)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甄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姜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蛟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8日20时许,被告人甄某甲酒后在蛟河市某镇朱某甲家小卖店与李某、朱某甲、刘某某三人打麻将。期间甄某甲输给李某钱没及时给,因李某向其索要而发生口角,后经众人劝说李某离开小卖店。朱某甲等人欲将甄某甲拉至门外,甄某甲不从,在推搡过程中甄某甲门牙被人打掉两颗(另案处理),甄某甲一气之下到自己车上拿出80公分长的螺丝刀将朱某甲家小卖店玻璃砸碎后,将返回现场的李某打伤,造成李某脾破裂并摘除。经蛟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李某脾破裂、切除之损伤程度为重伤。案发后,被告人甄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为证明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了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被害人李某陈述,证人李某某、朱某甲、刘某某、徐某某、朱某乙、徐某证言,出示了法医鉴定书、案件提起及破案经过材料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甄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甄某甲予以惩处。被告人甄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对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8日20时许,被告人甄某甲酒后在蛟河市某镇朱某甲家小卖店与李某、朱某甲、刘某某打麻将。期间甄某甲输给李某钱没及时给,因李某向其索要而发生口角,后经众人劝说李某离开小卖店。朱某甲等人欲将甄某甲拉至门外,甄某甲不从,在推搡过程中甄某甲门牙被人打掉两颗(另案处理),甄某甲一气之下到自己车上拿出80公分长的螺丝刀将朱某甲家小卖店玻璃砸碎后,将返回现场的李某打伤,造成李某脾破裂并摘除。经蛟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李某脾破裂、切除之损伤程度为重伤。案发后,被告人甄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民事部分已自行和解,被告人甄某甲在其亲属的帮助下赔偿被害人李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万元。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蛟河市公安局关于案件提起及破案经过材料,证实2013年10月9日,蛟河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到李某某电话报警称:2013年10月8日晚8时许,其外甥李某被甄某甲打伤脾部已摘除,要求出警,此案提起。2013年10月9日,蛟河市公安局将甄某甲传唤归案,其对用螺丝刀致伤李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蛟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文书,载明伤者甄某甲牙齿缺失,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伤者李某脾破裂,切除之损伤评定为重伤。3、赔偿协议,载明甲方甄某乙赔偿乙方李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万元。4、作案工具照片,载明甄某甲作案时所使用螺丝刀情况。5、被害人李某陈述,证实2013年10月8日晚6时许,其与朱某甲、甄某甲及一名姓刘的男子在朱某甲家麻将馆打麻将,因甄某甲欠其37.00元,其向他要钱他不给,其二人争吵几句后其摔牌走了,在楼下其听见甄某甲在麻将馆骂,其转身往回跑到他跟前时发现他脸上有血,其跟他道歉时,他拿着一个铁棒子打在其左侧肋部后其昏迷了,其清醒后给朱某乙打电话他们将其送到医院,其脾受伤摘除。6、证人朱某甲证言,证实当晚其与李某、甄某甲、刘某某在其家打麻将,甄某甲当时喝多了说话带脏字,李某与甄某甲争吵起来,大家把甄某甲拉到小卖店外面,李某从小卖店出来往家走,大家拉甄某甲时以为其与甄某甲打仗,将其拉到小卖店里面,后来其听到砸玻璃的声音,其出来看见甄某甲手里拿着螺丝刀子,其抢下螺丝刀扔了,甄某甲拽其手往他嘴里放,让其看他的牙,其手试到甄某甲的牙少了,他嘴角出血,甄某甲后被人拉走。后来朱某乙打电话说李某上中医院了,其到医院后得知李某是被甄某甲打伤的。7、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10月8日晚7时许,其与朱某甲、甄某甲、李某一起在朱某甲家卖店打麻将,当时甄某甲喝多了,李某也拿了四瓶啤酒,打开一瓶喝了,在玩的过程中因为甄某甲欠李某钱他俩发生争吵,朱某甲劝甄某甲不成,就抱着甄某甲出去到门口,让李某感紧回家,朱某甲推甄某甲上车他俩互相撕扯,朱某甲要打甄某甲被其拽住,其把朱某甲拽进屋,甄某甲在外面踹门,后来他把门玻璃砸坏,朱某甲出去后,其听见朱某甲喊“你照着打,照着打”。其出去看见朱某甲手拿螺丝刀,其抢下来放在窗台上,把朱某甲推进屋。大约21时许,朱某乙接到李某电话说他在沟里让朱某乙去拉他,其与朱某乙及朱某甲的妻子三人拿手电在朱某甲家附近废弃的房子内找到李某,把他送到医院,在市医院做的手术。8、证人徐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10月8日晚19时许,甄某甲和李某玩麻将时发生争吵,朱某甲要拉甄某甲回家,甄某甲要和李某理论,刘某某把朱某甲拽回屋,甄某甲将其家玻璃砸坏,其出去后听甄某甲说他的牙被人打掉,甄某甲的嘴上有血,看见李某也返回来了,其看到甄某甲手里拿着一个长螺丝刀子照李某身上打了一下,李某被打后躲在一边,朱某甲劝甄某甲时他用螺丝刀打朱某甲,后被人拉开。大约21时30分左右,朱某乙接到李某电话让到附近废弃房找他,其与刘某某、朱某乙找到李某后把他送到医院,后来听说他的脾摘除了。9、证人朱某乙证言,证实当晚21时40分许,李某打电话说他在道边的沟里,其过去后看见他躺在地上,其把他送到医院,李某要进手术室时说甄某甲用螺丝刀把他脾打坏了。10、证人徐某证言,证实当晚19时许,其在朱某甲家打麻将时,甄某甲与李某等人也在打麻将,后来他俩发生争吵。晚8时许,有人说外面打仗了,徐某某出去看的,她把朱某甲拽进屋内,一会儿麻将馆的玻璃被砸碎。11、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当晚其给李某打电话时,朱某乙接的电话他说李某迷糊接不了电话,朱某乙说甄某甲把朱某甲和李某都打了,其让他们把李某送到医院,后来朱某甲打电话说李某在医院手术让家属签字,其打车到医院后做了手术。朱某甲说甄某甲用铁棍把他和李某都打伤了。12、被告人甄某甲供述,供认当晚其喝完酒后与朱某甲、李某、刘某某一起打麻将时,因其欠李某钱的事其要其二人发生争吵,大家把其二人拉开,他们往车里推其,在厮把过程中,有人将其牙打掉、其眼部、头部都被打,其到面包车内拿出螺丝刀,看到李某在其跟前,其上去打李某后腰附近,后来朱某甲过来拉仗,其用螺丝刀打朱某甲左侧胳膊一下被大家拉开。本院对控辩双方就本案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被告人甄某甲致被害人李某重伤的事实,有法医鉴定证实被害人损伤程度,被害人李某及证人朱某甲、刘某某、徐某某均证实被告人甄某甲用螺丝刀致伤被害人的事实;证人李某某、朱某乙证实李某受伤后脾摘除,案件提起及破案经过材料证实被告人甄某甲归案情况,被告人甄某甲对其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供认,故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甄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甄某甲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甄某甲犯罪后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有悔罪表现,所在地司法所同意对被告人进入社区矫正,将被告人放在社会上改造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居住地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甄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沈红梅人民陪审员 时洪雁人民陪审员 王广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冬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