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秀执字第006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安庆邦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黄学群、张礼明、曹明刚借款合同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邦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礼明,曹明刚,黄学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宜秀执字第00622号申请执行人:安庆邦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汪华俊,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礼明,男,1972年4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曹明刚,男,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黄学群,女,197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宜秀民二初字第001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意见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学群的银行存款112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方 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何宏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