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射民初字第12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王朝春与李功祥,王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朝春,李功祥,王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射民初字第1236号原告王朝春。被告李功祥。被告王芹。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朝春与被告李功祥、王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朝春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朝春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朝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王朝春负担。审判员 杨海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为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