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411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2-08
案件名称
原告杨XX诉被告葛XX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41148号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彦,上海市东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某某。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彦、被告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婚后由于被告不务正业,参与赌球等不良行为,前后多次向原告借款60余万元(人民币,下同),被告时常欺骗、谩骂和殴打原告,现被告称在外工作,但未告知原告具体情况,期间被告偶尔回家。现原告发现被告在外与其他女性有染,被告并用各种手段逼迫原告与其分居,现原告离开动迁所得房屋内另行居住,夫妻已无法共同生活,故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葛某某辩称,被告在六、七年前是参与赌博,但之后已经不赌了,原告是知道情况并陪同一起赌博,原告所称的其他情况均不是事实,被告也未向原告借款60余万元,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尚好,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自行相识,2002年9月2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夫妻关系一度尚可。双方为被告赌博及家庭生活琐事等原因产生矛盾,故原告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原告坚持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则认为夫妻感情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因双方各执己见,调解不成。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协议书、借条、银行往来帐清单、承诺书、短信记录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因被告赌博及家庭生活琐事等原因发生矛盾,产生不睦,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建立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关系需要夫妻双方的共同努力,只要双方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互相尊重,互谅互让,互相沟通,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现原告请求离婚,但未能提供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依法应准予离婚的证据,故对原告离婚之诉不能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杨某某要求与被告葛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建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中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