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执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刘伟与安徽尚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郭忠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伟,安徽尚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郭忠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合执字第00063号申请执行人:刘伟。被执行人:安徽尚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郭忠海。申请执行人刘伟与被执行人安徽尚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郭忠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了(2013)六民二初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刘伟于2013年9月2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同日立案受理。2013年9月30日,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委托本院执行,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协调,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尚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郭忠海的38200000.00元款项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一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剑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