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0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振鹏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诉廖杰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振鹏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廖杰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075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振鹏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刘振忠,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月仙,系广东正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大战,系广东正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廖杰艺,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振鹏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廖杰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4日受理。2013年12月25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均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振鹏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527.9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道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