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梁法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任某某与被执行人商丘市沛丰植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某某,商丘市沛丰植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4)商梁法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任某某,男,汉族,1976年7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商丘市沛丰植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职务经理。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3)商梁民初字第14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任某某于2013年12月2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任某某提供被执行人商丘市沛丰植业有限公司有房屋补偿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商丘市沛丰植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6948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窦 军审判员 贾胜乐审判员 何明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