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姜行诉初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徐年扣与泰州市姜堰区环境保护局信息公开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年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全文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泰姜行诉初字第0001号起诉人:徐年扣。起诉人徐年扣诉称:起诉人于2013年10月30日给泰州市姜堰区环境保护局寄出《环境信息公开申请表》,泰州市姜堰区环境保护局于2013年11月19日向起诉人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并未按照起诉人申请要求的内容和形式提供信息公开。现起诉人请求:1、判令泰州市姜堰区环境保护局按照起诉人在《环境信息公开申请表》中要求的内容和形式提供公开信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审查:起诉人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泰州市姜堰区环境保护局已于2013年11月19日书面回复,且申请人也已提交了该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行政程序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告知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徐年扣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丁丽玲审 判 员 郭春林代理审判员 章书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文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