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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聊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郑州漂亮宝贝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聊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789号7楼A座。法定代表人:HiroshiKondo,董事长。被执行人:郑州漂亮宝贝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翠竹街6号11号楼1301室。法定代表人:高黎,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聊民三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郑州漂亮宝贝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同时为保证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郑州漂亮宝贝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存款85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怀成审判员  贾忠波审判员  朱 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