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罗商初字第14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马广兰诉山东恒久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广兰,山东恒久集团有限公司,周自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罗商初字第1438号原告马广兰,男,195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山东恒久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周自实,男,195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广兰与被告山东恒久集团有限公司、周自实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广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28元446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立宇审判员 郭 敏审判员 王文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洪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