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临罗商初字第14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马广兰诉山东恒久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广兰,山东恒久集团有限公司,周自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罗商初字第1438号原告马广兰,男,195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山东恒久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周自实,男,195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广兰与被告山东恒久集团有限公司、周自实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广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28元446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立宇审判员  郭 敏审判员  王文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洪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