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武汉富茂农林发展有限公司诉Jerry Chuan Lee(李传祥)、覃丽君、覃丽虹、熊晓飞、彭桂萍采购合同纠纷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富茂农林发展有限公司,JerryChuanLee,覃丽君,覃丽虹,熊晓飞,彭桂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002号申请人:武汉富茂农林发展有限公司被申请人:JerryChuanLee(李传祥)被申请人:覃丽君被申请人:覃丽虹被申请人:熊晓飞被申请人:彭桂萍担保人:李娟担保人:刘炼忠申请人武汉富茂农林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JerryChuanLee(李传祥)、覃丽君、覃丽虹、熊晓飞、彭桂萍采购合同纠纷,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JerryChuanLee(李传祥)、覃丽君、覃丽虹、熊晓飞、彭桂萍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五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56.7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为此,担保人李娟、刘炼忠以其自有房产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富茂农林发展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JerryChuanLee(李传祥)、覃丽君、覃丽虹、熊晓飞、彭桂萍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6.75万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李娟、刘炼忠拥有的坐落于江岸区西马街江汉北路X号X层X室、洪山区武青三千道XX小区X栋X单元X层X室的房屋所有权。申请人武汉富茂农林发展有限公司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 炜审判员 丁先立审判��田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左 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