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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14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汪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1484号原告王某,男,汉族,1987年10月21日生,住肥西县。委托代理人王孝奎,肥西县上派镇司法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汪某,女,汉族,住肥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汪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联系方式不详,对被告汪某无法送达诉讼材料,使其不能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徐明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邵文举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