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观民一初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观民一初字第00045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卢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利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春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