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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铁法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尹国兴与李广南、张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国兴,李广南,张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广铁法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尹国兴。被执行人李广南。被执行人张敏。申请执行人尹国兴与被执行人李广南、张敏借款合同纠纷三案,经本院(2013)广铁法民初字第27-2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资金;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以上两项以人民币580000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丰年审 判 员  魏 衡代理审判员  谭 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文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