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望民初字第158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2013望民初字第1588原告长沙恒昌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金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红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恒昌建材有限公司,湖南金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红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望民初字第1588-3号原告长沙恒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新康乡石堤组。法定代表人谭志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向阳,湖南融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龙,湖南融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金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芙蓉中路38号金侨大厦四楼。法定代表人刘兴隆。被告李红旗,男,196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恒昌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金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红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恒昌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恒昌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恒昌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6127元,保全费4870元,两项合计10997元,由原告长沙恒昌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袁利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星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