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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达达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四川省达县平滩初级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四川省达县平滩初级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达达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男,生于1997年1月30日,汉族,学生,住四川省达县。临时监护人张忠国,系张某某祖父。被执行人四川省达县平滩初级中学。法定代表人余刚,系该校校长。本院在执行张某某诉四川省达县平滩初级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四川省达县平滩初级中学按照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达达民初字第109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履行义务及与张某某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共计向张某某给付194069.23元(民事判决兑现款151610.23元,后续治疗补偿费10000元,转交平安保险公司的保险理赔款26000元,诉讼费4459元,执行费2000元),本案已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终结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13)达达民初字第10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怀国人民陪审员  邓继平人民陪审员  谭春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晓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