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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蓬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苟强与辛仲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苟强;辛仲勋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蓬执字第1号申请人苟强,男,汉族,生于1983年8月6日,住某地。被执行人辛仲勋,男,汉族,生于1975年2月13日,住某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蓬民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苟强申请执行辛仲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辛仲勋在中国建设银行XXXXX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XXX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学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尧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