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龙刑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李峰刑罚变更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4)温龙刑执字第1号罪犯李峰。本院于2011年8月23日作出了(2011)温龙刑初字第5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峰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罪犯李峰因患病,不宜收监执行,本院刑事审判庭建议对罪犯李峰暂予监外执行。经查,罪犯李峰于2013年12月25日经温州市龙湾区第一人民医院鉴定,鉴定认为李峰患有:难治性癫痫。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第九条与浙司(2007)216号文件《关于罪犯保外就医病残鉴定的适用意见》第三条第四款之规定,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本院决定对罪犯李峰暂予监外执行9个月零22天(自2013年12月25日起至2014年10月16日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