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菏牡民初字第16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0-03
案件名称
董某与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李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菏牡民初字第1663号原告:董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永亮,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德清,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董某与被告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吉耀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霍玉山、刘树军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于2013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永亮、被告李某的委托代理人张德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某诉称:我与被告李某于2012年1月18日经媒人介绍订婚。订婚时被告向我索要彩礼26000元,后来又向我索要5000元,共计31000元。被告说订婚那天只收到我22600元彩礼,又退回1200元,被告在司法所却说收我22400元彩礼,被告说的不是事实,说的是谎话。被告说我给我邮的3000元,我与被告一起在上海消费了,不是事实。我要求被告退还彩礼31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李某辩称:原告董某所述不是事实,不同意结婚是原告董某提出来的。订婚时董某说要买房子,后来他不买了,我愿意等他买房子,董某说他“五一”要结婚,他等不及了。他不同意结婚,他不该到司法所告我两次,我们有媒人,有事应该找媒人协调。订婚那天,原告给的不是26000元,而是22600元,我又回给他1200元。订婚后,原告给我邮的3000元,在2012年7月原告找我时,我们一起消费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无争议的事实是:原告董某与被告李某于2012年1月18日经媒人介绍订婚,原告给了被告订婚的彩礼,订婚后,原告又给被告邮了钱。后因故双方解除婚约,双方因退还彩礼发生纠纷,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退还彩礼31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被告争议的主要事实是:1、被告收受原告彩礼是26000元还是21400元?2、订婚后原告汇给被告5000元还是3000元?3、原、被告是否一起消费了原告汇给被告的款?一、针对第1个争议事实,原告提供证人董俊星当庭出庭作证,董俊星证,原告给被告彩礼是26000元。被告对证人证言提出异议,被告称:原告给被告的彩礼不是26000元,而是22600元,又退给原告1200元。针对第1个争议事实,被告未举证。针对第2个争议事实,原告提供一份卡号为62×××97的活期银行转账明细表,用以证明,通过银行两次从原告存折中转给被告共5000元。被告对该份证据提出异议,被告称:该证据不能显示通过银行转账将钱转给了何人,不能证明该款项是我向原告索要款项。针对第2个争议事实,被告未举证。三、针对第3个争议事实,原、被告均未举证。以上事实,由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关于第1个争议事实,因原告提供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也未提供相反证据,原告关于订婚时被告收受其彩礼26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认定。关于第2个争议事实,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通过银行将钱转给何人,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关于双方订婚后其通过银行转给被告5000元的主张,其关于通过银行转给被告5000元的主张,可待其提供相应证据后,另案处理。关于第3个争议事实,因被告未举证,被告关于原告给其邮的3000元钱其与原告已共同消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应认定其收受了原告给其汇的3000元。原告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某返还给原告董某彩礼款29000元(26000元+3000元)。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董某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5元,由原告董某负担75元,被告李某负担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吉耀华审判员 霍玉山审判员 刘树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世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