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民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德阳澳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哈尔滨电机厂(昆明)有限责任公司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德阳澳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哈尔滨电机厂(昆明)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保字第8号原告:德阳澳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如涛,董事长。被告:哈尔滨电机厂(昆明)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希亮,董事长。原告德阳澳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哈尔滨电机厂(昆明)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德阳澳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哈尔滨电机厂(昆明)有限责任公司存款4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 判 长 石清玉代理审判员 张天天人民陪审员 刘 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章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