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中民三终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雷三元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黄栋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雷三元,黄栋,杨崇武,湘阴县汽车客运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中民三终字第3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伍晖,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石强,男,198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三元,女,195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职工。委托代理人马清水,岳阳县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栋,男,197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湘阴县人,驾驶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崇武,男,1968年3月1日出生,汉族,湘阴县人,湘F713**大型普通客车车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阴县汽车客运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午根,总经理。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财险岳阳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雷三元、黄栋、杨崇武、湘阴县汽车客运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2013)岳民初字第7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闾开海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霁、李芬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其已与被上诉人雷三元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约定:一、中华财险岳阳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雷三元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52637.8元,上述款项限于2014年1月5日前支付。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三、中华财险岳阳支公司自愿撤回上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华财险岳阳支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644元,减半收取822元,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闾开海审判员 刘 霁审判员 李 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慧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