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汨刑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0-1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任某甲赌博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任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汨刑初字第33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女,1950年10月26日出生。2013年10月28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经汨罗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被告人任某甲,男,1950年2月5日出生。2013年10月24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经汨罗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检察院以湘汨检刑诉(2013)3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任某甲犯赌博罪,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了检察员严文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任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至2013年10月22日期间,被告人任某甲通过手机打电话收单、直接收单、现金结算的方式接受买码人员于某某、彭某甲、李某某、任某乙、任某丙、彭某乙、郭某某、丁某某、杜某某、杨某某、欧某某、王某某、彭某丙、彭某丁、任某丁、任某戌、吴某某、黄某某、彭某戌、任某庚等二十人的“地下六合彩”买码投注二百余期。任某甲将收受的码单全部报给上线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按投注额返10%的水钱给任某甲,同时刘某某收受任某甲处的码单后,自己做庄盈利,涉案金额五万余元。2013年10月28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3年10月24日,被告人任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任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任某甲的电话通话详单;汨罗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扣押的被告人任某甲处接受“地下六合彩”投注的码单;证人于某某、彭某甲、李某某、任某乙、任某丙、彭某乙、郭某某、丁某某、杜某某、杨某某、欧某某、王某某、彭某丙、彭某丁、任某丁、任某戌、吴某某、黄某某、彭某戌、任某庚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任某甲的供述;被告人任某甲、刘某某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任某甲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收受他人“地下六合彩”投注的方式聚众赌博,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任某甲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任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认定为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某犯赌博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任某甲犯赌博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被告人刘某某、任某甲管制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徐 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佳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