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宋文修诉李俊民、侯洪伟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文修,李俊民,侯洪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保字第3号申请人宋文修,男,1968年0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申请人李俊民,男,1979年12月23日,住山东省东明县陆圈镇纪庄行政村纪管营村122号,系京LW88**号小客车驾驶员。被申请人侯洪伟,住北京市丰台区账房村7号内1号,系京LW88**号小客车车主。申请人称:2013年12月16日20时许,李俊民驾驶侯洪伟所有的京LW88**号小客车沿海庄公路由北向南行驶到东明县海庄公路7Km+20m处时与对方向宋文修驾驶的鲁RJ20**号三轮汽车相撞,造成李俊民、宋文修受伤,两车损坏。经东明县交警大队认定,李俊民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宋文修无责任。申请人宋文修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李俊民驾驶侯洪伟所有的京LW88**号小客车,申请人宋文修以现金1万元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宋文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李俊民驾驶侯洪伟所有的京LW88**号小客车至东明县易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宫金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彦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