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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刑终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李如刚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广刑终字第99号原公诉机关青川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出生于1980年4月20日,汉族,四川省什邡市人,初中文化,农民。2013年7月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由青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青川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青川县看守所。青川县人民法院审理青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3年11月1日作出(2013)青川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退赃3000元人民币予以发还受害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庭审中,上诉人李某某认罪服法,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李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青川县人民法院(2013)青川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师德雄审 判 员  马玉春代理审判员  唐 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潘 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