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会调确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金博、王慧敏、王环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博,王慧敏,王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会调确字第7号申请人金博,男,汉族,住甘肃省会宁县。申请人王慧敏,女,汉族,住甘肃省会宁县。申请人王环,女,汉族,住甘肃省会宁县。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受理了申请人金博、王慧敏、王环关于确认会宁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的会交调(2013)33号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王谢审牵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金博、王慧敏、王环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10月30日经会宁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金博赔偿王慧敏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及营养费等共计25000元;二、金博赔偿王环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及营养费等共计12000元;三、金-博赔付王慧敏、王环的上述损失后,不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会宁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的会交调(2013)33号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