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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肇宁法民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刘福瑜与崔忠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福瑜,崔忠才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肇宁法民保字第1号申请人刘福瑜,男,1963年4月24日出生,瑶族,住湖南省XX县。委托代理人吴佳燕(申请人刘福瑜的妻子)被申请人崔忠才,男,1979年2月9日出生,住广西凤山县。申请人刘福瑜因与被申请人崔忠才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崔忠才驾驶的桂LC39**号中型自卸货车(登记车主:被申请人崔忠才)一辆进行扣押,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崔忠才驾驶的桂LC39**号中型自卸货车(登记车主:被申请人崔忠才)一辆进行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何宝新审判员  梁建华审判员  陈兰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邱文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