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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宽民初字第10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刘洪峰与长春市同心现代装饰工程服务部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峰,长春市同心现代装饰工程服务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1056号原告刘洪峰,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委托代理人宁维强,吉林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市同心现代装饰工程服务部,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上海路17号。负责人孙建华,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向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峰与被告长春市同心现代装饰工程服务部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并且被告已经给付赔偿款项。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洪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9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795元,由原告刘洪峰自行负担。审 判 长  韩 霜代理审判员  张尔航人民陪审员  李美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岳 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