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干执非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新干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与衡水万宝工程橡胶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新干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衡水万宝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干执非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新干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县质监局)法定代表人杜宇,局长被执行人衡水万宝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宁,男,职务:董事长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兴业路12号申请执行人新干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行政处罚案件,于2013年5月13日作出的(干)质监罚字(2013)第G11号对被执行人罚款30816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县质监局作出的(干)质监罚字(2013)第G1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为该行政决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县质监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干)质监罚字(2013)第G11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新干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干)质监罚字(2013)第G11号对被执行人罚款30816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立新审判员  肖东宇审判员  皮继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青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