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耀民保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郝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郝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耀民保字第00056号原告:郝某某,女,汉族,陕西省富平县人。被告:杨某某,男,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本院在受理原告郝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某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某某申请撤诉,出自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审判员  卢耀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雷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