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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邳铁民诉保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孔令帅与乔洪波、刘计划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孔令帅,刘计划,乔洪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邳铁民诉保字第0001号申请人孔令帅,男,197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申请人刘计划,男,1976年5月2日出生,汉族,教师。被申请人乔洪波,男,1980年9月2日出生,汉族,教师。申请人孔令帅与被申请人刘计划、乔洪波因民间借贷引起纠纷。申请人孔令帅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刘计划、乔洪波银行存款各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计划、乔洪波银行存款各5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冯宪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纪刚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