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终字第00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曙明,原审被告郭虎林、阳泉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二审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签发人:审核人:拟稿庭:立案庭拟稿人:郭玉霞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终字第00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曙明,男,汉族。原审被告郭虎林,男,汉族。原审被告阳泉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曙明,原审被告郭虎林、阳泉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沁萍代理审判员 刘永平代理审判员 郭玉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国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