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法民催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重庆百花昌瑞医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百花昌瑞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南法民催字第00022号申请人重庆百花昌瑞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经开区明佳路1号泰达大厦8楼1号,组织机构代码68391166-2。法定代表人刘建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玫,女,1958年9月出生,汉族,系重庆百花昌瑞医药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申请人重庆百花昌瑞医药有限公司申请宣告重庆银行南坪支行营业部承兑汇票【汇票号为×××××××××××××××××××,金额为人民币7万元,汇票签发日期为2013年9月3日,付款行为重庆银行南坪支行营业部,出票人为重庆华博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0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向本院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付款行为重庆银行南坪支行营业部、汇票号为×××××××××××××××××××、金额为7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重庆百花昌瑞医药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行申请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和庆人民陪审员 黎海星人民陪审员 赖喜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涂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