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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吴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初字第187号原告吴某,女,1988年2月8日出生,回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陈某,男,197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吴某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何小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宝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