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商初字第13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东营奥星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管辖权异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奥星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1309号原告东营奥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李鹊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韩吉川,总经理。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号。代表人刘修顺,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东营奥星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东营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与原告签订保险合同时,约定了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因保险合同引发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东营奥星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地保险东营支公司虽然在保险合同中对产生争议的解决方式约定为仲裁,但原告主张在涉保车辆发生事故后,与被告就争议的管辖商定为由仲裁变更为诉讼,并在特别约定的备注中加以注明,提供机动车辆保险单(抄件)予以证实。该抄件系被告大地保险东营支公司出具,并加盖其印章。故该抄件中的约定争议解决方式由仲裁并更为诉讼,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应以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大地保险东营支公司住所地位于本院辖区,故本院依法享有对该案的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大地保险东营支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大地保险东营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琳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兰玉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