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梨梨民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国继文与刘志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继文,刘志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梨梨民初字第190号原告国继文,女,197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被告刘志江,男,195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原告国继文诉被告刘志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国军、被告刘志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国继文诉称:2010年6月10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12900元,双方约定月利2.5分,年底付清。该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后来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2900元及利息。被告刘志江辩称:2010年6月9日,国军给我一个收条,说我欠别人借款2000元,利息900元他已经替我还上了,同年6月10日,国军让我给他出一个2900元的借条。原告提供的12900元欠条是假的,是由我提供的2900元的欠条演变过来的。因以前我俩也有业务往来,之前一个月以内我还给他过8000元,我借款也不会借个12900元,我也没有花钱的用处。2011年时候,我已经把欠国军的2900元还上了,让国军还我欠条,他说已经没有了,我就让他给我打了一个收条。另外他的欠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了在开庭审理时,原告针对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了借条一张。证明被告于2010年6月10日向原告借款12900元。质证过程中,被告认为该借条是假的,是由我提供的2900元的欠条演变过来的,一万大小写都是后加的,后面两个证明人也是假的。被告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证据:1、2010年6月9日的2900元收条一张。证明原告代理人于2010年6月9日替被告偿还借款2000元,利息900元,为此被告才于2010年6月10日给原告代理人出具一张2900元的借据。质证过程中,原告代理人对此没有异议,但称与12900元欠条没有关系。2、2010年5月8日收条一张。证明该日被告付给原告代理人人民币8000元。原告对此没有异议。3、2011年3月27日收条一张。证明被告一共从国军处借款三笔,偿还10000元后,本息已经还清。其中一笔本金2000元的,就是证明国军所说的12900元,就是从这个2000元欠条演变过来的。质证过程中,原告承认被告偿还10000元这事。4、马文龙证言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代理人还款10000元时在场,被告借款12900元不知道。质证过程中,原告称马文龙的签字是后填的,一年以后签的,拿钱的事实他不知道。5、刘洪伟、任建华证言各一份。证明2011年3月27日,二人应被告刘志江之约做还款见证人,见面后,原告代理人那边也有三个人,算完帐后,刘志江付给国军10000元,写完凭证后表示借款全部结清,国军向刘志江要100元钱去饭店吃饭,刘志江将仅有的50元给了国军,其中刘洪伟说以后再有借条不好使了。质证过程中,原告称这事有,但是说以后有条不好使不是事实。6、被告妻子柴淑荣证言一份。证明2010年6月份,原告代理人到我家说借的2000元钱没有还上,利息已经900元了。她从女儿处借款2900元还给了王忠诚,让我们把收条收好,但必须在其事先准备好的2900元的借据上签字,我没签。7、证人苏秀荣出庭证实:我与刘志江家属都信主,我在她家做作业时候,原告代理人来让刘志江家,让刘志江家属签字,她不签,我看到条了,是2900元,后来刘志江家属不签字,刘志江签字了。质证过程中,原告称柴淑荣说的不是事实;对证人苏秀荣的证言称不认识证人。8、吉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一份。证明双方争议的借据中12900元中的“1”和壹万贰仟玖佰元整中的“壹万”与相邻其它字迹是一次性书写形成(不是后添加的)质证过程中,原告没有意见;被告有异议,因为借据都是原告代理人本人写的,而且他把这么重要的原件洗了,我认为他做手脚了。对被告提出本案起诉已超出诉讼时效的问题,原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诉讼时效期间向被告主张权利的证据,原告应对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负有举证责任。本院认为,原被告争议借据形成于2010年,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2010年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原告虽然称多次催款,但未能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向被告主张权利,故本院认为原告的实体权利已超诉讼时效。原告的诉讼请求超过了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诉讼期间。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国继文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3元及鉴定费,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洪光审判员 赵宝彬审判员 王 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梦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