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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登民一初字29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李秀香、李瑞凡、尤秋玲、赵玉宏、孙书珍、范国永、张瑞彬、李国军与张艳霞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香,李瑞凡,尤秋玲,赵玉宏,孙书珍,范国永,张瑞彬,李国军,张艳霞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登民一初字2995号原告李秀香,女,1966年5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李瑞凡,女,1973年5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尤秋玲,女,197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赵玉宏,女,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孙书珍,女,1961年9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范国永,男,197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张瑞彬,男,197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李国军,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张艳霞,女,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香、李瑞凡、尤秋玲、赵玉宏、孙书珍、范国永、张瑞彬、李国军诉被告张艳霞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秀香、李瑞凡、尤秋玲、赵玉宏、孙书珍、范国永、张瑞彬、李国军八人共同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秀香、李瑞凡、尤秋玲、赵玉宏、孙书珍、范国永、张瑞彬、李国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舒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武学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