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初字第010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吉林省东北袜业园纺织有限公司诉浙江神力针织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东北袜业园织袜有限公司;浙江神力针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初字第01091号原告吉林省东北袜业园织袜有限公司。被告浙江神力针织品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东北袜业园织袜有限公司被告被告浙江神力针织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东北袜业园织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40元减半收取52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锡伟审 判 员 任凤琴人民陪审员 侯健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付丽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