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18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路中亚与李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甲,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南民初字第1864号原告路某甲,居民。委托代理人嵇建军。被告李某,居民。原告路某甲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路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嵇建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路某甲诉称,原、被告是2002年10月在昆山打工相识,不久即同居生活。××××年××月××日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育一子路某乙。原、被告婚后相处一般,近年来,被告整日沉迷于网络,2011年11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没有音讯。故具状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路某乙由原告路某甲负责抚养,被告李某给付路某乙的抚养费300元/月。被告李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2年10月,原、被告在外打工相识,不久即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一子路某乙,现在灌南县六塘中心小学念书,随原告路某甲生活。婚后原、被告相处一般。2011年11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曾于2012年10月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后因未交纳诉讼费用,本院裁定按撤诉处理。现因原、被告一直未有联系,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谈话笔录、结婚证、灌南县李集乡佑东村村民委员会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法定的离婚要件。近年来,被告外出生活不归,长期与原告分居生活。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婚生子路某乙,原告要求抚养,而路某乙一直随原告生活,现被告下落不明,从有利于路某乙身心健康、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本院认为路某乙由原告抚养较为适宜,原告主张被告李某给付路某乙的抚养费300元/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路某甲与被告李某离婚。二、婚生子路某乙由原告路某甲负责抚养并随其生活。被告李某自2014年1月起每月给付路某乙抚养费300元至路某乙年满十八周岁时止,于每年12月30日前集中兑现一次当年的抚养费。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40元,由原告路某甲负担(已交纳)。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尹凤佩代理审判员 蒯 舒人民陪审员 戴秀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田恒祥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